一、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康复权利,按照人社部完善技术规范、探索制定工伤康复效果综合评估标准的工作要求,以“科学权威、客观公正、操作便捷”为原则,制定本标准。
二、按照工伤职工机体功能缺失情况,将工伤康复评估划分为肌力、肌张力、关节功能、平衡能力、步行、日常生活能力、感觉、疼痛、认知、言语等10个门类,采用相关医学标准进行评判。
三、根据工伤职工机体功能障碍程度不同,将每个门类分为4个维度进行评判,分别为:正常(10分)、轻度功能障碍(7-9分)、中度功能障碍(4-6分)、重度功能障碍(0-3分),分值总计100分。
四、工伤职工经康复价值评估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进行工伤康复治疗:
(一)除疼痛、感觉、认知外,存在1项及以上重度功能障碍,预期经康复治疗可明显好转的;
(二)存在2项及以上中度功能障碍,或存在1项中度功能障碍合并2项轻度功能障碍,预期经康复治疗可明显好转的;
(三)存在3项及以上轻度功能障碍,预期经康复治疗可明显好转的;
(四)为配置工伤辅助器具,需要进行康复的;
(五)工伤康复鉴定专家认为应当进行康复治疗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