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被公司拿走无非是跟钱有关,因为你去社保局享受工伤待遇是需要提供认定书的,公司不给你要么就是有需要公司赔偿的地方不想给钱,要么就是想阻挠你享受工伤待遇。最好所有资料自己都留个心眼全部复印,什么不该给公司的就不要给。
可向工伤认定科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索取,要求重新送达。
工伤认定本来就应该是用人单位30日内申请,结果出来职工也要有一份,因为受伤主体是职工,职工也是这份文件的主体,有什么理由不给呢,如果单位未及时申请个人和家属也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