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你拥有的商务车的使用性质和管理人信息属于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且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事项。若保险公司就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书面通知过你,且你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解除该交强险合同。
交强险合同也能解除的,必须要有上面的情况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