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太原国师街号单元,太原市局工作,电话:被告:太原住所地:西街88号法定代表人:张,电话:
第三人:刘,男,汉族,1978年7月9日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号,联系方式:第三人:太原市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撤销给第三人刘颁发的位于太原市旱西关西街南小区3幢2单元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证号:201100)。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刘均系原太原市局职工,夫妻关系。2004年12月第三人太原市局以家庭为单位为原告及第三人刘分配到位于太原市旱西关西街南小区幢单元号的房屋一套。2012年年初,原告听闻第三人太原市局已为职工统一办理了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遂向第三人刘索要查看,但遭到拒绝。原告随即向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中心申请查看诉争房产所有权登记情况,才发现第三人刘隐瞒真实婚姻状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被告,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刘一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为刘单独所有,房产共有人信息一栏中登记为“离异”。第三人刘骗取房产登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房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随后向被告提出交涉,要求撤销并更正诉争房产所有权登记信息,但遭到拒绝。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公正判决,判如所请!此致这就是一份撤销房产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