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服怎么办
对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在面对行政机构所做出的特定行政行为表示不满时,其享有权利首先可向上一级行政机构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指定的行政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倘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仍存有异议,还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同时,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针对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纠纷,申请人有权自主决定如何申请复议。
即,他/她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更高层级的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而针对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构与承担国家安全责任的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表达不满意的观点时,需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方可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行政裁决作出的具体裁决机关
行政裁决的机关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行政裁决的特征有以下方面: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
(3)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4)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服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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