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服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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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对行政机构行为不满时,可向上一级或指定行政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县级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行为不满,可向该部门上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特定机构需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服怎么办

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服怎么办

对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在面对行政机构所做出的特定行政行为表示不满时,其享有权利首先可向上一级行政机构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指定的行政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倘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仍存有异议,还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同时,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针对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纠纷,申请人有权自主决定如何申请复议

即,他/她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更高层级的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而针对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构与承担国家安全责任的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表达不满意的观点时,需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方可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行政裁决作出的具体裁决机关

行政裁决的机关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行政裁决的特征有以下方面: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

(3)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4)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服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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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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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原告因对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纠纷,不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分局工商处字【2014】 号行政处罚决定,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撤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分局某工商处字【2014】 号行政处罚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原告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原告公司股东彭某于2013年7月5日委托某区某咨询服务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手续。而在授权其代理之前,彭某查看了某咨询服务部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等资质资料,确认其具备合法的工商代理资格后方才进行委托的。随后,原告向某咨询服务部提供了用于办理工商执照的相关材料。6月22日原告通过了公司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原告也依据代理约定向某咨询服务部支付了14000元的工商代办服务费。
之后,被告于2014年3月22日对原告作出工商处字【2014】 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原告提供的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场地证明”、《租房协议书》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均为虚假材料。故作出:罚款2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二、被告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原告与某区某咨询服务部之间形成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依据代理关系的法律定义,即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结合到本案,被被告确认为虚假材料的“场地证明”、《租房协议书》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均由某咨询服务部自己伪造并向被告提供,原告毫不知情(被告也认可这一事实)。显然,某咨询服务部作为代理人已然是超越代理权限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原告追认,其代理行为方为有效,原告才对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原告既未提供虚假材料,也为对某咨询服务部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进行追认,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只能由某咨询服务部对超越代理权擅自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三、被告适用法律不当,作出错误处罚决定。
(1)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场地证明” (即场地不在次级河流污染整治范围内的证明)
并非申请内资企业设立所必须提交的法定材料,也就是说,被告以此认定原告“提交虚假材料”的前提都不存在。

(2)被告作出处罚的依据是《公司法》第199条之规定。而该规定的处罚前提是:“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前述已经阐明原告并未提交虚假材料也没有授权代理人企源咨询服务部提交虚假材料,也即没有提交虚假材料的主观故意!不应适用《公司法》第199条进行处罚。其次,被告进而适用“情节严重”作出的决定更是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错误表现。《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5条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结合到本案的事实,仅仅因为工商登记代理人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擅自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处罚原告,并且是以“情节严重”加重处罚,显然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不当适用。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其处罚决定混淆是非,以至于作出错误的处罚决定,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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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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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临泉县人民政府临复【2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临公滑行罚决字【2014】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月日,原告公婆家宅基地上面的一棵老枣树被李某家的人砍掉了。原告的公婆一家因此与李某家发生争吵,继而互骂互殴。原告赶集回来,正好看到李某的妻子张某追赶自己的丈夫马某某,为了制止事态的发展,解决矛盾,原告从中间把马某某与赵某隔开后进行劝架,这时邻居拨打110报警,打架双方被某派出所的民警从现场带到派出所,事件才结束。事情发生后,某县公安局对原告家的马某、梁某、马某某、马二某四人都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天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对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打架的另一方李某夫妻二人没有进行任何处罚。原告认为自己没有殴打张某,张某是自己躺在地上假装受伤,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论不当。原告不服某县公安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某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临泉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复【2014】号)维持了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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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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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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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聘请家政服务员须知

客户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应到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以家政服务为经营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家政服务机构,不要在非法劳务市场中招雇。请您结合自己的情况选择家政服务项目,并按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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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并有能力支付相关费用。
3、要正确看待家政服务行业,允许家政服务员有一周的适应过程,尊重家政服务员的人格,禁止打骂、歧视或侮辱家政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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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以上规定及相关要求敬请客户仔细阅读,以求双方合作愉快。







甲方(雇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乙方(家政服务员):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现住址: 紧急联系方式:

中介方(家政服务机构):
服务电话: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家庭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术语释义
甲方(雇主): 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政服务员的雇佣者。
乙方(家政服务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家庭服务能力的劳动者。
中介方(家政服务机构):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以居间人身份为雇主和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信息的家政服务组织。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中介方介绍符合家政服务上岗条件(体检合格,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乙方为甲方家庭提供如下的第 项服务(可多选):
1.普通家务劳动;
2.婴、幼儿照护;
3.婴幼儿教育;
4.产妇与新生儿护理;
5.老人照护;
6.病人陪护;
7.计时服务;
8.家庭餐制作;
9.其他: 。
第三条 服务地址

第四条 服务对象
1.服务对象人数和内容: ;
2.护理依赖程度(无此项服务内容的不填): %;
3.特殊需求: 。
第五条 服务方式
□全日住家型 □日间照料型 □计时服务型 □其它
。(请在□内打√)
第六条 乙方条件
籍贯: 性别: 年龄: 学历: 技能级别: 是否接受过培训:
第七条 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日间照料型服务时间:每天 时至 时。
第八条 中介服务费支付与方式
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中介方一次性中介服务费 元(该费用为一次性收取,不退);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需要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元(该费用为一次性收取,不退);
3.合同期满后,三方续约,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劳务报酬支付与方式
1.乙方的劳务报酬为 元/月(以每个自然月为准),乙方上岗试工期为 个工作日,试工期的劳务报酬为 元/天,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劳务报酬为 元/天,或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安排补休。试工期满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不足月的按平均日报酬结算;
2.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为:甲方在接受服务满一个月时,足额支付乙方报酬。
第十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一年内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如有异议可要求重新体检,若体检合格,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体检不合格,则由乙方承担;如若甲方要求乙方进行非常规体检项目,乙方应给予配合,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有权辞退不能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乙方,有权要求中介方重新介绍合适的家政服务员;
(3)甲方有权追究因乙方过错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向责任方要求经济赔偿(但不得扣押财产和证件或采取搜身、恐吓、殴打、等侵犯乙方人身财产权利等处理方式);
(4)甲方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工作指导,对乙方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及时到中介方进行人员调换,甲方有权在《客户信息登记表》的有效期内免费调换 名家政服务员,如甲方不满意,要求继续调换的,每调换一次收手续费 元。
2.甲方义务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伤害,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服务期间,若乙方突发疾病或遇其它伤害,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若乙方外出未归或发生意外,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方;
(2)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用户登记手续,如实填写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接受服务的家庭成员人数、服务内容、工作强度、时间要求、特殊服务,并在洽谈时如实告知乙方和中介方家中是否有传染病及精神病人;
(3)若提供全日住家型家政服务的,甲方应保证乙方每月 天的休息和每天基本的睡眠时间,向乙方提供与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病人、孕产妇、婴幼儿餐除外),国家法定假日确需乙方照常工作的,要给予加班补助,加班工资按照 元/天发放,或在征得乙方家政服务员同意的前提下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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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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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擅自将他人带入或留宿甲方家中;不得擅自翻动、拿用甲方物品;不参与甲方家庭内部事务和邻里纠纷;不泄露和传播甲方家庭及其成员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中介方权利与义务
1.中介方促成、见证本合同的签订,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向中介方交纳介绍费;
2.中介方核实甲方身份以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明确甲方需要提供的服务内容,考核甲方是否有雇请家政服务员的条件;
3.中介方核实乙方身份以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服务技能,考察家政服务员是否具有上岗能力;
4. 出示家政服务机构的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5.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有纠纷,中介方义务调解;
6.甲方因乙方自身原因(体检不合格或有不良行为等)而不继续使用乙方
的,中介方应重新为乙方提供符合约定的家政服务员。
第十三条 保险
甲乙双方协商□是/□否投保商业保险。
1. 商业保险种类(投保商业保险请在□内打√):
□《家政职业责任险》;
□《家政服务员意外伤害加意外医疗险》;
□其他 。
2. 保费金额: 元,由 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与解除
1.合同期满,甲方和乙方应到中介方办理续订或解除合同手续;
2.甲方提前辞退乙方或是乙方要求提前离岗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可到中介方办理相关手续,结清工资;
3.乙方离岗时,甲方与乙方均应认真检查各自财物有无损坏和丢失,乙方离岗后,合同各方不再为他方承担任何责任。服务期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用乙方的权利,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4.如家政服务员在合同期内有更换,更换的家政服务员的详细信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他条款不变。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不能继续履行合约的,须提前7天通知对方(乙方生病或突发事件除外),甲、乙方协商解除合同的,应到中介方办理解除合约手续;
2.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服务报酬的,每逾期1天应按劳务报酬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乙双方未如实告知对方自身有恶性传染病或精神疾病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立刻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且违约方无权要求守约方退还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免责条款
1.甲方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违反以下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1)甲方应妥善保管古董、文房、字画、珠宝、玉器、首饰等贵重、易碎以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乙方对此类物品不负责清洁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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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不负责洗涤内裤,产妇、新生儿、婴幼儿、失去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或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5)二层以上(含二层)住所的玻璃外侧,乙方不负责擦洗;
2.如甲方要求乙方对价格昂贵的花卉果木或宠物进行照料,甲方须自行追加投保相关险种;甲方未按上述要求投保的,乙方对上述花卉果木或宠物的丢失、伤害、死亡等免责;
3.以上内容若由乙方造成损失的,不在免责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应由三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或行业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中介方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内容有变更的,以“家政服务合同变更书”为准,除变更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
甲方(签字): 中介方(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另需材料清单:
1. 甲方、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家政服务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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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物业基本状况。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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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亲戚现在要去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给驳回了起诉, 对于驳回起诉不服行政上诉状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上诉人 ,男(女), 年 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现住址武汉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 号,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430034。
被上诉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孙亚,职务:厅长。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沙湖南岸)27号,联系电话:87275226, 邮编:430071。
行政诉讼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纠纷。
诉讼请求:

一、确认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鄂桥口行初字第 号违法;

二、撤销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鄂桥口行初字第 号裁定;

三、裁定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诉至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4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因不服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原告现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一、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于2015年3月12日正式收费立案,但是,该院从立案到送达驳回原告起诉行政裁定书期间既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成员,更未依法组织开庭审理。上诉人认为,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此举严重违反案件审理法定程序。

二、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行政裁定书中称:“本院认为,……被告经省政府批准作出的鄂土资函[2012]325
8、2088号函的行政行为属于征收土地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上诉人认为,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2012]325
8、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观点,加上本案未开庭审理,原告对此无从考证。
根据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证据质证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而案件事实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遗憾,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未经开庭审理情况下即对本案事实作出上述认定,其审判行为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证据未经法庭开庭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三、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即或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2012]3258号、2088号” 征收土地批文
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复议机关针对其征收土地批文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也不是最终裁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是被告自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四、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2012]3258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2012]3258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社会实践中均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而直接地影响,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无论是于法于理均应当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与错误适用法律等问题,原告不服,现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此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年04月 日
附: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鄂桥口行初字第 号复印件一份;

3、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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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家里之前的房子因为政府要修建高铁,给强制拆了,申请的行政复议不服,不服复议维持行政起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不服的行政起诉状范本:原告:刘某,女,年月出生,住庄。联系电话:被告: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琦职务,局长。
第三人: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原告不服临泉县人民政府临复【2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事项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临公滑行罚决字【2014】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月日,原告公婆家宅基地上面的一棵老枣树被李某家的人砍掉了。原告的公婆一家因此与李某家发生争吵,继而互骂互殴。原告赶集回来,正好看到李某的妻子张某追赶自己的丈夫马某某,为了制止事态的发展,解决矛盾,原告从中间把马某某与赵某隔开后进行劝架,这时邻居拨打110报警,打架双方被某派出所的民警从现场带到派出所,事件才结束。事情发生后,某县公安局对原告家的马某、梁某、马某某、马二某四人都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天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对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打架的另一方李某夫妻二人没有进行任何处罚。原告认为自己没有殴打张某,张某是自己躺在地上假装受伤,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论不当。原告不服某县公安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某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临泉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复【2014】号)维持了该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某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的该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至贵院。某县人民法院具状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你好律师,我的一个亲戚现在有民事纠纷要处理,想咨询一下行政复议中规范性文件审查规定如何
[律师回复]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 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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