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谢作武认为原审被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谢伟于2012年10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谢作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谢作武不具有约束力。结合谢作武提交的其与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五条看,该《补充协议》是对双方拟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的补充,而不是对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谢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现无证据表明新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已经签订,《补充协议》未约定管辖,谢作武向有管辖权的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