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如果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重新仲裁是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瑕疵可以通过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给予补救时,给予仲裁庭自我弥补程序缺陷,从而保持仲裁裁决效力的一种程序。对重新仲裁应当注意两点:第
一,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的精神,重新仲裁无需另行组成仲裁庭,因为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本身就是由当事人直接选定或委托指定的,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给仲裁庭一个自我纠正错误的机会,从而有利于仲裁庭作出公正裁决。第
二,对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既可以决定重新仲裁,也可以拒绝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进而决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