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岛市企业职工支付规定》规定“(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若单位低于上述标准支付职工病假工资,职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职工认为自己属于工伤,可以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认定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