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
一,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
二,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
三,女。
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颜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纪某某,男。2015年5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林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林口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盛某某,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经理。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慧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谭某
一、谭某
二、谭某三的委托代理人刘颜君,被告人纪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