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违法解除孕妇仲裁申请书,怀孕女工本人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过错的,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怀孕女工被辞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女职工提交以下材料即可:
一、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女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本人身份证件;
三、怀孕的证明材料;
四、把怀孕情况告知公司的证明材料;
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