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现在尚未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案案由进行规定,在立案、执行、审判管理几个法院的二层机构中,经常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案案由进行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案案由应在“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之前加上判决确定的“罪名”即可。如:“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案案由应参照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民事案由确定,如:交通肇事罪有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内容的,应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案案由应定为“附带民事赔偿”。
理由如下:
笫
一,执行工作进行无纸化办公以后,当主办人在电脑的《执行通知书》中,填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填写送达《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回证》时,案由自然显示为“附带民事赔偿”。
第
二,案由不仅是为了准确确定案件的性质,而且还是为了方便司法统计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表中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案案由为“附带民事”。
第
三,在执行工作无纸化办公系统中,执行案由的分类明确了“附带民事赔偿”这一案由。
综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案案由进行规定之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案的案由应定为“附带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