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完整正确的裁判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然而法官做出的裁判可能出错,错误的类型和性质不相同,在司法制度中也就需要建构不同的救济途径。
虽然我国法律和实践中早已创设并承认了判决补正裁定制度,但是即使是最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诉解释)对此也仅设置了基本规则,实际上是在调整《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后,重新发布了1992年《民诉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这种选择在保持规则和实务的连贯性的同时,也将原规则的模糊之处“照单全收”。对此,应提炼规则的理论核心,如后文详述,强调补正裁定的对象是判决中的显然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