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为治疗伤情需要继续治疗,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前3至7天左右(各地规定不同)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有异议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没有作出确认之前,依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八条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十条 工伤医疗期满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