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流程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委托书、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申诉书》时应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供核对。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送达申请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申诉书》、委托书样本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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