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而对于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是否可以提起再审,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属于裁定的一种,当然可以依照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法中既然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没有规定再审程序,意味着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不能提起再审。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讼案件,都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作出裁判,而是仅作非审判程序的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所确定的行政责任等早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已经确定,所以对这种未经审判的、非实体性非诉裁定,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再审。
此外,《若干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裁定不准与强制执行仅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可见,只有明显违法才能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果允许申请再审,那么此处的“明显违法”标准显然与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有所冲突,因此,非诉行政执行裁定的救济不应适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