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从伤残津贴中扣除。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90%发给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这些就是工伤工资包括社保部分,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希望您能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