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请求
1.依法撤销人民法院(2012)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
2.立即解除对位于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执行异议事实与理由案外人获知贵院在办理与、执行纠纷一案期间,于年月日做出(2012)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将案外人位于房屋查封,并准备进行拍卖。案外人认为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特依法提出本异议:
一、人民法院(2012)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的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结合本案:人民法院案外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