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有人在逃该怎么处罚的相关内容如下从刑附民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看在逃犯罪嫌疑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及欠缺。
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确定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责任为基础,也是公权优先体现,即先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再解决其民事责任,这是一种国际惯例。我国刑诉法第八十六条也对此作了规定。对某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需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在逃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这些条件,因其在逃,没有到案,没有参与司法诉讼,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逃的同案犯未经法定程序被认定有罪以前无法对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作出结论。刑事诉讼尚未开始,不能针对该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所谓明确的被告人,不仅指被告人姓名明确,而且指其住所明确,人民法院能够送达法律诉讼文书,能够正常开庭审理。显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与上述不相符,如果将在逃犯罪嫌疑人列为被告人,那么程序上只能对其进行缺席判决,但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判决是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情况下才能做出的规定,对在逃犯罪嫌疑人不能用公告形式通知其应诉,因此,在逃犯罪嫌疑人要在法律上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条件欠缺就显现出来。虽然在刑事诉讼不断趋于尽量对被告人进行保护的今天,附带民事诉讼上也应强调对 被害人的保护,这符合社会、被害人利益、被告人三利益平衡的需要。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公开,为兼顾三方的利益,应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与被害人的权益,实现公正前提下的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