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和实务中,被广泛引用作为“先刑后民”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该条第3款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最高法院1998年制定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阐明了法院在审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如何适用这一原则。该《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按照上述规定,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法律事实相同,即民事法律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基于同一事实。二是法律关系相同,即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涉及同一法律关系。三是民事案件未审理终结。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本案不具备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有关条件,因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已在刑事侦查立案前作出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