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⑵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⑸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⑴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⑵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⑶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本条第(一)项第4点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甲方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再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