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经司法人员电话传唤或让别人“捎口信”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这种情形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拘留或逮捕均适用,因为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自主选择余地,其到案并如实供述充分说明其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体现了本人的自愿性和投案的主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精神认定为自首是妥当的。
二是对认为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正确适用书面传唤,犯罪嫌疑人配合到案的,也应认定为自首,因为此种情况属于正确适用传唤,不具有强制性,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
三是对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是书面传唤通知书,但实际上是由侦查人员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在公诉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实际强制到案”,可以从侦查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说明进行审查分析,向承办人调查核实其是否事先明确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拒不到案或逃跑做了相应的应对方案等进行综合判断。
以上是经传唤到案自首这个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