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此时的缺席判决,一般都是判决申请人胜诉,被申请人败诉。如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在有些案件的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以拖延仲裁程序的进行,拖延裁决的作出。因此有必要设立缺席裁决的制度,以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而使申请人的损失扩大,同时,也是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以上就是法律仲裁被申请方不到庭拖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