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初次立案的一审案件,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会裁定不予受理。但对于申请再审案件,不会裁定不予受理,而是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再审申请书裁定书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可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形的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
一、人民法院,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这四种类型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二、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判,不可以申请再审。
三、如果再审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就不能申请再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