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艺萍因与被上诉人陈德红、原审被告严志全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6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艺萍上诉称,
首先,其与陈德红的纠纷与严志全无关,该款项系对外投资项目,借款案件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未用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不应将严志全列为被告。
其次,其与严志全长期分居,其一直居住在厦门市湖里区金尚小区亲属家,故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给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