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异议成立的,写: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仲裁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二、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仲裁管辖权异议?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CIETAC2000年规则第4条也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中国的这种独特做法遭到国内外法学界和仲裁界的广泛批评。但这样的规定也有其合理的一面:
1、由仲裁委员会来做出管辖权决定,能够保持一个机构内所有的关于管辖权问题的决定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的仲裁庭对相同或类似的情形做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判断和结论。
3、在仲裁庭组庭之前,当事人很可能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这时候,当然只能由仲裁委员会就这一问题根据表面证据做出决定,以使仲裁程序能够继续进行下去。
4、组庭之后,实际操作中,都是由仲裁庭对实体问题做出审理,仲裁委员会都是在仲裁庭实体审理的基础上,按照仲裁庭的意见,以仲裁委的名义做出管辖权决定罢了。既不会出现仲裁委“难以或无法”做出决定,也不会出现仲裁委的决定和仲裁庭“自相矛盾”的情况。
在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候,如果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关部门受理后会出具仲裁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做出是否支持管辖权异议的决定。通常,我们在民事纠纷仲裁过程中遇到管辖权异议的话,会向上级仲裁机构或者同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更改仲裁机构,这是我们维护自身权利的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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