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当场或在5工作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变更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核实有关变更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发证。对需要更换新证书的单位颁发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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