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将传唤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48小时不妥,理由为:
1.未经证实犯罪,即作传唤,如果时间较长,容易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传唤的对象是有犯罪嫌疑的人,严格意义上说,传唤是要求被传唤人协助侦查机关查清案件,在未查清之前,他应该是自由的,传唤48小时显属不妥。而且,如经传唤事后证实没有犯罪的,那么因此已被限制自由48小时,容易伤及无辜。
2.有些办案人员仍存在着轻信口供,以口供定罪的做法,如果可以延长传唤时间,则可能为变相体罚、折磨被传唤人的意志提供便利,易造成冤假错案。
3.易助长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查案走捷径的做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理念得以确立。而延长传唤时间无疑会导致办案人员过分依赖被传唤人的口供,企图从口供中提供线索来证实犯罪,而非收集其他证据来作定案依据。
上文便是我对延长传唤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