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其进行质证:
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证人的品行可信性;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执政规则是:意见证据规则;证据能力规则;证据的合法性规则;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