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小孩可以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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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未成年人的证据调查中,如果孩子的陈述符合其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可作为诉讼证据。但根据证据法学,儿童证言虽有一定证明力,但因其可信度受限,通常仅作为辅助证据。在采信儿童证言时,应谨慎考虑其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避免误导法庭。同时,应采取其他证据形式进行验证,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小孩可以用吗

一、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小孩可以用吗

在未成年者的相关证据调查中,若其陈述与自身年龄段、智力发展以及认知识别能力相符合,便可将此作为诉讼阶段的相关证据使用。

然而,从证据法学角度来看,尽管儿童所做的供述具有一定程度的证明力,但他们提供信息的可信度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因此往往只被视作辅助性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二、证人证言用摁手印吗

证人陈述并不能仅仅依靠其亲手签名来作为证明材料,这需要法院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验证和确认,核实确认真实性之后才能够具备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对于所有类型的诉讼案件,我们都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关注调查研究的深入程度,不可轻易相信个人的口头陈述,同时,证据在被采用为定罪依据之前也必须经过充分的查证与核实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

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证据调查过程中,若所涉及的孩童的表述内容与其年龄、智力以及认知能力相匹配,那么这些证词便可以被视为诉讼证据。然而,按照严格规定下的证据法学观点来看,尽管儿童证言具备一定程度上的证明价值,但是由于其可信性存在局限性,因此往往只能被视作是辅助性的证据来源。在采纳儿童证言的过程中,必须审慎地考虑到他们的年龄、智力以及认知能力等因素,以避免对审判法庭产生误导。此外,还应当采用其他类型的证据来进行核实与验证,从而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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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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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光权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影响采光的事实认定
1、双方协商认可;
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3、提讼,由人民组织司法鉴定。
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王者洁郭号林:对采光权侵权及补偿的法律思考):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当然,赔偿基数的确定以及具体数值的测算应由专业人士来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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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F2×A2+……+F×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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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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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A,其中:F
1、F2……F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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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赔偿原则和补偿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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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2、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一、采光权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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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影响采光的事实认定
1、双方协商认可;
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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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王者洁郭号林:对采光权侵权及补偿的法律思考):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当然,赔偿基数的确定以及具体数值的测算应由专业人士来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叔是一家工厂的门卫.某一天因外来人员没有函件非要进去找人引发了冲突.表叔一直劝说.外来人员不听还将表叔打伤.表叔怕这种情况申请不了工伤认定.但单位告知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原则.所以表叔咨询这些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工伤的概念进行定义, 而是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 采用列举的方法, 将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种, 进行界定, 具体如下:
  
1.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所列举的界定工伤的各种情形, 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如日、德等是基本一致的。以德国为例, 根据《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1993-1996》, 德国工伤保险的范围有三大类:
  
1. 工业事故:
  工业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与被保险的活动相联系的事故。它具体可以理解为是雇员在工作期间或公司派遣其外出工作期间以及公司组织旅游等集体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事故。
  包括
  
(1)与公司工作相关的安全保障、运输、维修、装卸设备仪器而产生的事故;
  
(2)每月一次去银行领取工资(工资已被雇主转至银行)而发生的事故;
  
(3)公司组织的运动会(运动会主要不是以竞争为目的)上发生的事故;
  
(4)在由公司组织的聚会和短期旅行间所发生的事故。
  
2. 上下班交通事故: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于上下班直接道路上或必须绕道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包括
  
(1)上下班交通事故;
  
(2)上下班接送小孩途中所发生的事故(排除工作期间);
  
(3)同他人共搭车上下班而绕道, 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
  
(4)为更快到达工作单位而绕道(较正常更远的路线), 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
  
(5)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 在这期间发生的事故。
  
3. 职业病。
  构成工伤保险中所认定的职业病要同时具备:
  
(1)该种疾病是由劳动岗位因素所引起的;
  
(2)从事该劳动岗位的人群得此病的比例高于其他一般人;
  
(3)该种疾病要被列入联邦政府的职业病名录之中。
  
4. 工伤保险的排除情况;
  第
一, 故意的行为; 第
二, 主要原因在于醉酒而产生的事故; 第
三, 私人行为。
  很明显, 我国沿袭了德国关于工伤认定的立法模式。德国立法中所列举的工伤事项, 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稍有不同, 但与《工伤保险条例》所体现的立法意旨却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 参考这些不同点, 对于判断那些《工伤保险条例》未列举的工伤事项, 是有益处的。
  另外, 需要明确的是, 《工伤保险条例》排除工伤的情形中, 包含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定金罚则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
[律师回复]
一、定金罚则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定金,指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合同当事人给付给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我国《担保法》的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定金制度的重要内容,定金之所以对合同的履行具有担保力,关键就在于此,定金通过罚则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加强和补充,从而督促合同当事人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目前,对定金罚则的适用有多种主张,有的主张我国的现行的立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不管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就应适用定金罚则。然而从我国立法精神来看,定金属于违约金,而对于违约责任,我国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的,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无过失者不承担责任,双方无过错,双方都不承担责任。因而,对违约产生的定金罚责也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在国外也有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338条第1款规定,“因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的适用的事由致其负担的给付不能时,或者契约因付定金人的过失撤销,受定金人有权保留定金。我们认为定金罚则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现行立法仅规定“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这样看来,似乎不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就要适用定金罚则。但事实上,这种是错误的。如前所述,我国定金为违约金,而对违约责任,我国是采过错责任原则的,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无过失者不承担责任,双方无过错,双方都不承担责任。因此,我认为:合同因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事由而不履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合同因可归于接受定金当事人事由而不履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被定金担保的合同系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而不履行的,定金应予返还。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主合同不能履行,在双方当事人都无过失,则双方均应免责,原订合同,自行终止。而所付定金,已无给付原因,且双方均无过失,不发生损害问题,所付定金,应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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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1、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2、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3、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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