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小孩可以用吗
在未成年者的相关证据调查中,若其陈述与自身年龄段、智力发展以及认知识别能力相符合,便可将此作为诉讼阶段的相关证据使用。
然而,从证据法学角度来看,尽管儿童所做的供述具有一定程度的证明力,但他们提供信息的可信度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因此往往只被视作辅助性的依据。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二、证人证言用摁手印吗
证人陈述并不能仅仅依靠其亲手签名来作为证明材料,这需要法院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验证和确认,核实确认真实性之后才能够具备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对于所有类型的诉讼案件,我们都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关注调查研究的深入程度,不可轻易相信个人的口头陈述,同时,证据在被采用为定罪依据之前也必须经过充分的查证与核实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
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证据调查过程中,若所涉及的孩童的表述内容与其年龄、智力以及认知能力相匹配,那么这些证词便可以被视为诉讼证据。然而,按照严格规定下的证据法学观点来看,尽管儿童证言具备一定程度上的证明价值,但是由于其可信性存在局限性,因此往往只能被视作是辅助性的证据来源。在采纳儿童证言的过程中,必须审慎地考虑到他们的年龄、智力以及认知能力等因素,以避免对审判法庭产生误导。此外,还应当采用其他类型的证据来进行核实与验证,从而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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