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针对法律行为主体之间的欺诈和第三人欺诈分别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从上述规定来看,第三人欺诈的构成要件是:第
一,第三人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第
二,行为人因第三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第
三,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真实意思。案例中乙因丙出具虚假鉴定意见,使乙误认为画作为真品,故而购买此画,属于第三人欺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