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原公司与原员工及新公司之间围绕竞业限制义务问题发生的纠纷,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到新公司就职,而新公司不知道该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
(2)前述情况新公司明知或应知而仍然聘用;
(3)原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到新公司就职,并违反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新公司不知道该员工负有上述义务;
(4)前述情况新公司明知或应知而仍然聘用。
从法律关系特征看,前两种情况应是原员工违反协议引发的竞业限制合同之诉,若原员工违约,原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新公司则根据其行为和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后两种情况是因原员工违约并侵害商业秘密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原员工和新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主要是侵害商业秘密。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以及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侵权责任承担人可能是原员工,也可能是原员工与新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