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字体:大 中 小 2017年08月25日 12:56】
案 由
案 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一、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复议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复议机关。
二、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复议机关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复议机关、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
申请人:
送达地址:
收 件 人:
电话(移动电话):
送达方式的确认
本人同意复议机关通过邮寄方式向本人或代理人送达有关通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同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及电话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
当事人签名或盖
年 月 日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在行政复议期间如有变更,保证及时告知复议机关。
□我要求复议机关对本确认书的 内容保密。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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