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底在“国家移动电子商务暨信息网络经济推进大会”召开前,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接受记者访问时称,获得支付清算组织许可的机构,其性质必须是支付组织,不可能授权非金融企业直接从事支付业务,这里面存在法律责任问题。当时就觉得好笑,想想可能是记者没搞懂,理解错了。后来就看到有文章称,“业界分析,其中的“非金融企业”显然并非指之前刚刚参与央行登记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而是特指面前瞄准移动支付的中国移动等电信企业”。本来还不想作任何评论的,没想到今天接了三个媒体的采访,又都谈到这个问题,想想为了免得又被媒体误解,还是写一段吧!
首先,我认为欧阳司长不会说这样的话。因为至今所有人民银行拿出来供行业征求意见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的草案中,开头都明确有“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的公司制非金融企业法人”,也就是说人民银行目前从未认为支付清算组织是金融机构。所以“支付清算组织牌照不能授予非金融组织”的说法是与央行一贯精神矛盾的。
其次,欧阳司长也不会特指中国移动是不能拿支付清算组织牌照。因为中国银联目前就是信息技术公司,它能从事支付清算业务,为什么中国移动就不能?而且依据我对“第三方支付组织”的定义(也是目前唯一的定义),除了商家自己为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以及银行为客户提供到商家的支付服务外,其它为客户提供到商户的支付服务的机构都是“第三方支付组织”,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易宝等是,移动为什么不可以是?
最后,我认为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组织是否金融机构还应当再慎重考虑。金融机构的根本性质,是它是否涉及公众资金的管理与安全问题,现在的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其在银行的帐户中都有大量公众资金,包括企业的、也包括个人的,它们都与证券公司管理的证券交易保证金类似,需要加以监管以保证公众资金的安全。而中国银联,因为只是单纯传递收单信息,完全没有涉及公众资金,才能算非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