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55条对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责任做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因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买卖合同质量瑕疵担保是买受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如因电视机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爆炸而使买受人的人身或其它财产受到损害,买受人可以就此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