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可能导致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法律竞合。例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可能在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有关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规定的同时,还因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这种法律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处理,相对比较容易,因此不作为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主要讨论《广告法》范围内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问题,即一个广告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广告法》有关禁止绝对化用语的规范和禁止虚假广告的规范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