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