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据此,执行员发现判决有误应报告院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笔误之类的错误下裁定纠正即可;实体或程序问题则要再审,原判决肯定不能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