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蔡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已过,故原告主张被告蔡某还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担保合同是担保人、被担保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担保法第十三条虽规定担保合同应当书面订立,但被告龚某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是其为蔡某向原告借款进行担保的真实承诺,虽然该承诺书不具备担保合同的全部内容与形式,但是基于民法诚信原则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承诺书中的担保内容应认定为有效,具有担保合同的同等效力。因承诺书中未明确保证责任方式,且龚某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中未对违约金提供担保,故原告要求其对违约部分承诺但不签订担保合同亦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