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主要是指利用他人的商业标识,借助他人的名声为自己获利,即所谓的各种各样的“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行为对权利人会产生两种不利的后果:一是混淆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影响了销量,有时可能还会影响产品声誉;二是淡化,即在其他商品上或者服务上使用权利人的知名商业标识,使权利人的商业标识失去显著性。
在混淆的场合,通常是竞争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竞争关系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因为侵权人通常是同业经营者,借助他人已有的商业信誉达到混淆商品来源的目的来销售自己的产品,以便从市场获取非法的利益。而在淡化的场合,就不一定发生在竞争者之间了。淡化通常是非竞争者不当地利用某一知名的商业标识,借助该商业标识所依附的商业信誉,使消费者引起错误的联想来推广自己的产品。比如著名的“柯达案”,虽然被告公司是一家生产电梯的公司,与原告生产的摄影器材有着显而易见的区别,两者的营业不存在重合与覆盖,甚至没有任何的实际联系,但是法院仍然认为电梯公司不当地借助了柯达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