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虚假宣传也包括商业广告。那么,哪些商业宣传构成商业广告呢?笔者认为,所有的商业宣传(包括商业广告),都是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促销行为,但是,商业广告应当具备“广而告之”的特征,以相关公众或人员为受众。一般情况下,受众对商业广告“广而告之”的意图会有所感知,但此类感知并不绝对,如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影视剧植入广告,相关受众对其“广而告之”意图的感知就不一定很明显。总之,商业广告的范围很广,形式也非常多。不构成商业广告的商业宣传,则明显不具备“广而告之”特征,受众一般也不将这些行为作为广告认知,例如找“托儿”进行销售诱导,交易现场的演示或说明,电商通过请人“刷单”而获得交易平台系统给予的高星级评定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将“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列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内容,而且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并对其设定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相同的行政处罚责任。新法施行后,对于“做托”“刷单”的经营者,执法部门也能依法查处,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