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组织特点、组织形式。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文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其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以及标识经营主体的功能。
语言文字具有有限性,能够作为字号使用的语言文字更加有限,因此,两个以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民事主体选择相同或相近汉字作为字号成为可能。另由于我国企业民成的登记由不同级别和不同地区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负责,且相对在各自封闭的登记程序中进行,这就为不同民事主体选择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提供了客观条件。同时,基于逐利的动机,民事主体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欲借助他人在先商号形成的商业信誉,进行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将 他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亦登记为自己的商号,这是造成先后商号产生权利冲突的主观原因。以上所述是我给出的关于商号及不正当竞争保护条件的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