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59号文,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 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存续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重组土地增值问题房产并继承被合并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的资产与负债重新投资新设企业,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均消灭,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明确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而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转移的不仅是包括土地房产在内的全部资产还包括了企业负债以及劳动力等要素,同时被合并企业法人主体不再存续,不存在取得收入,而对于存续企业而言,其不仅是接受了房地产,还继承了被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向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分配股权或支付非股权对价。因此,被合并企业或者被合并企业股东的行为不符合暂行条例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不属于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处所称兼并结合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可以理解为企业合并。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条规定的是非房地产企业对外投资、联营且投资、联营企业也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免增值税,但是投资、联营企业再转让房地产时,还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对于第三条,兼并企业今后再转让该部分房地产时是否需缴纳增值税未予明确,实践中各地税务部门存在不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