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债务转移成立及效力的相关问题,争议焦点为:第
一,张某与乙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是否对甲公司产生效力;第
二,债务转以后,张某是否应该继续为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可得转让的债务必须在转让时已经有效成立,对于不存在的债务或已经消灭的债务,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转让协议,也不应当发生转移的效果。
按照《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债务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债务人转让其债务,除应与受让人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外,还应当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则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行为无效,不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
本案中作为基础合同的张某与乙公司的合同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瑕疵。根据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及法理,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是否同意是债务转移能否生效的关键所在,本案中甲公司并没有直接同意张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但是在乙公司之后的履行行为中,甲公司表示了接受,而且要求且催促乙公司向自己履行债务,应当认为甲公司构成了默示的同意,债务转移发生效力,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履行235000元的债务。而张某应否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应当视其债务转移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而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和第三人构成并存在的债务履行关系。本案中,张某将235000元的债务全部转移给了乙公司,应当认为乙公司代替张某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张某则退出了原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只能向新债务人即乙公司请求履行债务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公司要求张某就235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成立,张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转移后连带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面请阅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