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违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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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违法吗,消费者申诉办理的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违法吗

一、“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违法

“谢绝顾客自带酒水”不合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商家这样的提示对消费者是没有约束力的,也无法排除消费者自由消费的权利的。《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二、消费者申诉办理的依据是什么

消费者申诉办理的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对“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违法吗

”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不受经营主体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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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合法吗
饭店不让客人带自带酒水不合法。消费者在餐饮企业消费,有自主决定是否购买餐饮企业酒水的权利,经营者利用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只能购买店内高于市场价数倍的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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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谢绝自带酒水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自带酒水到,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消费者对自带的酒水与的酒水在经过比较后所作出的选择。而且,消费者到消费,主要的选择的是的娱乐服务。消费者完全有自主权选择服务的种类。经营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理从何来呢?由此可见,的这种作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此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在此次调研活动中,我们对几家房的酒水价格进行调查。一瓶普通的统一鲜橙多市场价格是3元左右,则是6~8元左右;一瓶红酒市场价格是68元,而里竟高达120元。由此可见,房的酒水价格比市场出50%甚至一倍以上,这明显暴露出房经营者牟取暴利的实质,这更是对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
  (3) 《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搭销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虽然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几乎是房一向的惯例。可是,试问有谁愿意被收取开瓶费呢?房向顾客收取开瓶费实际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另外,房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实际上是从另一方面强迫消费者消费房里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是为《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禁止的。
  
(4) 在此次调研活动所采访的几家中,有的有明示禁止自带酒水,有的则没有。设置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标志,可以视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因为与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消费者在里消费时与之间是一种合同行为,营业是发出邀约邀请,消费者去消费是邀约。此时,如果明示禁止自带酒水,即修改了邀约为新邀约,消费者有选择是否消费的权利。但如果没有明示,等到顾客时加收开瓶费,按照《合同法》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的权利,该条款无效的规定,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总结,通过结合法律法规来分析这一现象,消费者更显得处于受保护的层面上。市场经济追求公平和诚实信用,为了能使社会资源等到合理得流动,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就需要商品的自由流通。而经营者做出的“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实质在是保护劣势的竞争力,不利于整体效益的提高。其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对企业的一种认可,只有消费者通过比较鉴别后做出的选择,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商品服务质量。所以,我们认为,作出“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是违法的,我们要把立足点放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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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谢绝自带酒水是否是霸王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KTV谢绝自带酒水是否是霸王条款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KTV谢绝自带酒水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事件经过】
陶女士和几位朋友网上团购了一家KTV的唱歌项目。几个人先在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一些饮 料、零食等拎在手上,但却被KTV工作人员拦下,要求必须把饮料、零食等寄存在柜台。“他们说如果有需要可以在KTV内部超市购买,但大家都知道,那里的东西比外面要贵好几倍,这就是变相强制消费。”说起当天零食饮料“被寄存”的遭遇,陶女士气愤又无奈。 高高兴兴去KTV唱歌,却因自带的饮料零食被强制寄存而窝火。跟陶女士有同样遭遇的市民还有不少。“有一次我把饮料带进包厢了,放在桌子上,KTV服务生却从监控里看到了,然后到我们包厢把饮料拿走,说给我们暂时保存,走的时候可以自己带走。” “去KTV唱歌时带了点酒水饮料,没想到被商家强制寄存在柜台,这不摆明了是强制让别人买他们的饮料吗?”市民陈女士反映,她前几天在一家KTV唱歌时也遭遇这样的情况。
律师:遇“霸王条款”可投诉维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禁止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餐饮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对消费者提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属于无效的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类似的条款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该处理办法的规定,工商局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消费者若碰到不允许自带酒水的情况,可向当地工商局举报,也可向提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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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部哪条规定拒绝顾客消费
饭店一般不应拒绝顾客的消费需求,只有在拒绝消费可能给其他顾客带来重大损失时,方可酌情考虑。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选购和享受商品服务时,应享有人格尊严和各民族习俗习惯被尊重的权益保障。因此,饭店在提供服务时,应尊重消费者的需求和权益,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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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谢绝自带酒水是否算霸王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KTV谢绝自带酒水是否算霸王条款问题解答如下, KTV谢绝自带酒水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事件经过】
陶女士和几位朋友网上团购了一家KTV的唱歌项目。几个人先在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一些饮 料、零食等拎在手上,但却被KTV工作人员拦下,要求必须把饮料、零食等寄存在柜台。“他们说如果有需要可以在KTV内部超市购买,但大家都知道,那里的东西比外面要贵好几倍,这就是变相强制消费。”说起当天零食饮料“被寄存”的遭遇,陶女士气愤又无奈。 高高兴兴去KTV唱歌,却因自带的饮料零食被强制寄存而窝火。跟陶女士有同样遭遇的市民还有不少。“有一次我把饮料带进包厢了,放在桌子上,KTV服务生却从监控里看到了,然后到我们包厢把饮料拿走,说给我们暂时保存,走的时候可以自己带走。” “去KTV唱歌时带了点酒水饮料,没想到被商家强制寄存在柜台,这不摆明了是强制让别人买他们的饮料吗?”市民陈女士反映,她前几天在一家KTV唱歌时也遭遇这样的情况。
律师:遇“霸王条款”可投诉维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禁止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餐饮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对消费者提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属于无效的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类似的条款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该处理办法的规定,工商局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消费者若碰到不允许自带酒水的情况,可向当地工商局举报,也可向提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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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你好有关工伤赔偿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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