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虽规定经核准公告后才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主体变更的法律效力,但《商标法》并未将之作为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这往往导致转让合同签订后至核准公告前这一时段内,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形成事实和法律上的缺陷。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行政部门提出转让申请后,何时能够予以核准公告已不在其控制之中。而实践中,有的商标注册人在签订转让合同、收取转让费用后,往往怠于行使打击侵权行为的权利,从而使受让人的相关权利受到损害。大量的侵权仿冒者往往以“受让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和权利人”为由,抓住商标保护的这一真空时段,大肆进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