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机关虽以丙提供虚假材料为由撤销了抵押登记,并不意味着合同其他内容无效。特别是丙作为抵押人,又作为过错方,即使在追究过错责任时,丙也难以摆脱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故而担保合同有效,抵押权因丙的过错而未成立,抵押权人仍有权向丙追究过错责任。
(2)乙银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承担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并要求丁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丙在其抵押范围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能协商由丙置换一个有效抵押,也同样能有效地解决争议问题。
(3)甲企业在整体转让之前形成的债务,应当由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整体转让甲企业时,如已经考虑了该债务因素,则甲企业所有债权债务最终均由丁承担。如果未考虑甲企业已形成的债务,包括或然性债务,则丁有权向其他股东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