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借款担保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二、 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正确主张权利:
对于一般保证来说,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先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则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与前面提到的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相矛盾。其实,我们不应拘泥于文字的表面去理解,而应结合一般保证的实质去理解。法律一方面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方面又规定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免责,所以,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然后才能再起诉保证人。但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间是较长的,完全可能超过保证期间,如果在此过程中仍然持续计算保证期间的话,就会迫使债权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尚未完成时必须起诉保证人,这不仅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也使得保证人的责任无法明晰,因为一般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是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所以担保法才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也就是此时参照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再持续计算保证期间,但这绝不是表示保证期间可以中断。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对于这句话我们也绝不能断章取义进行机械的理解,否则债权人就可能丧失追究一般保证人责任的权利。因为担保法已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债权人要追究保证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要在保证期间内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所以,无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也无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都必须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否则就无法追究保证人。而保证期间,请记住,它是不会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
对于连带保证来说,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必须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三、 债权人正确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就会转换成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这就是说,债权人一旦在保证期间内正确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的功能即已实现,保证责任再不会因保证期间已过而消灭,同时,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挥作用。也即是保证期间转换成了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这个诉讼时效属于普通时效,也就是两年,而既然是诉讼时效,它就可以依法中断、中止或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