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叔叔的公司因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某公司告了,我叔叔想问最高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7-07 江西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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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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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最高院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了解释,那么,最高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
    (一)、(二)、
    (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姓名”。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使用”。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十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第十五条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全文
    13 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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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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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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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正式施行时间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自3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始实施袭警罪。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正依法履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行为者,将被处以最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拘役或管制的严厉惩罚;若采用枪支、管制刀具,甚至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极端手段,对其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者,则将面临最低三年以上、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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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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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最高判5年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惩罚。若某人因帮信罪被判罚五年,这意味着他在参与该罪行的过程中还涉及到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将按照处罚力度更重的那项罪名进行定罪和处罚。
此外,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者罪犯未能积极退还赃款,也可能导致更长的刑期。关于帮信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2.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3.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4.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5.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达到五张(个)以上;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达到二十张以上;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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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羁押期限最长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是普通的刑事拘留期限,这一时期通常为14日,自被送入看守所以来计算。在这段时间里,侦查机关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批准逮捕,而检察院对此进行核准的时间为7天,此时间段被包含在了前述的14天下。如果核准通过,则将执行逮捕,否则将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其次是延长的刑事拘留期限,这一阶段的期限为37天,同样包括了检察院核准的7天在内。在此期间,侦查机关需再次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批准逮捕,若核准通过,则执行逮捕,否则将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盗窃罪最多会分几次坐牢
[律师回复] 解析:
1、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两年之内发生三次及以上盗窃行为的,将被视作“多次盗窃”。
然而,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需要特别留意几个要点:
首先,这个“二年内”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时间段;
其次,“三次以上”中的每次盗窃行为并非都必须是未经处理的,即若其中有任何一次曾经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那么这一次仍然要计算在内。
此外,如果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家庭生活,且该住所与外部环境相对隔离,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盗窃行为将被视为“入户盗窃”。
2、对于那些涉及到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面临五天至十天的拘留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而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会被处以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并且罚款金额也可能上升至一千元以下。
至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特殊情形,那么行为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行为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样也可能被处以罚金;而若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行为人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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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并不遵守市场规则,他们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因此,一个企业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手段来制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具体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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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立案规定最新标准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洗钱罪的确立判定标准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实施者必须为普通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人,即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团体;
2.其行为所指向的具体物品应涉及到毒品交易犯罪、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潜在的恐怖分子的活动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走私、贪污受贿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及其所得收益;
3.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关系体系;
4.在主观意识上,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出于故意而实施相关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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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采用假冒或仿冒商品名称、包装等混淆行为引人误会商品与他人存在联系;2、采用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3、采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4、采用盗窃、贿赂、披露等行为获取商业秘密;5、抽奖式有奖销售奖金超过5万元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6、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信誉、声誉行为;7、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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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危险驾驶罪最轻能判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该犯罪行为最低程度将被判处拘留和罚款。
依据我国刑法典的明确规定,如果有人在道路上控制机动车以进行比赛性质的驾驶活动且情节十分恶劣,或饮用酒精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是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
另外,如果其严重超过了核定的乘客承载量,或将车辆移动速度严重超出规定标准,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威胁,这些情况都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将面临拘留和罚款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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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最低金额多少构成盗窃罪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盗窃公私财物的量刑标准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应依次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若涉及盗窃案件,且涉案金额超过一千元,便可依法进行量刑处理。因此,偷盗金额达到了一千元即构成犯罪。对于构成盗窃罪的行为人,应依法予以严厉惩罚,通常情况下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此类行为的违法行为。
至于偷钱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其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时,以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作为起点;对于这类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并且可能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当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时,以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作为起点;对于这类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并且可能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而当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时,以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作为起点;对于这类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并且可能需要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交通肇事罪保释怎么保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罪这一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人能否进行取保候审,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加以判断。在部分情况下,如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当事人具有明显悔过表现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等,则可以提出相应的取保候审申请。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避免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最后,若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但因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也可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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