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日期后,或者开庭审理期间,因特定事由无法在原定审理日期进行审理,而推迟至第一期日继续审理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未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延期审理适用下列情形之一: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未决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合议庭成员因紧急公务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又无人代替的;
(5)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
(6)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举证范围
1、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是不同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原、被告对 同一特定事实却均需承担举证责任。当出现此种举证责任竞合的情形时,应由被告承担说服责任,原告承担推进责任。因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先,原告起诉被告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后。被告在为第三人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规划,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所以,被告一旦为他人颁证,就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的申请符合规划,并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如张某以被告人某建设局为第三人李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影响其通行为由,请求撤销该证。该案中原告应提交其与第三人房宅之间通道应为多宽的有关规划性材料;以证明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在为第三人颁证前也 应审查第三人申请建设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影响原告及其他邻居的通行。所以在诉讼中被告也应提供第三人与原告之间通道应为多宽的有关规划性材料,以证明自己的颁证行为未侵犯原告的通行权。
三、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