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用地面积及开发强度,核算应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或应缴纳的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数额。拟开发地块开发规模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达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城乡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开发企业按规划条件要求建设教育设施。
住宅小区开发项目中,对于达不到相应配建标准的教育设施,需按规定缴纳相应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需同时配建幼儿园、小学及初中的,无需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需配建幼儿园和小学,无需配建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仅需配建幼儿园,无需配建小学、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达不到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标准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缴纳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幼儿园配建的规划条件:
(1)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6万㎡的,无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
(2)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6万㎡但不足2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6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用地面积不少于2300㎡;
(3)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万㎡但不足3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9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700㎡,用地面积不少于3200㎡;
(4)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但不足5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600㎡,用地面积不少于4300㎡;
(5)住宅面积超出50万㎡的,应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城乡规划局征求市教育局意见,以满足该小区居民子女入学需求为标准进行配建。